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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程序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管程序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检查的程序要求** :

-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检查或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检查的内容、要求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并予以记录。

2. **立案** :

- 区市场监管局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

- 决定立案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将立案决定告知当事人,并指定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3. **调查取证** :

- 立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收集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证据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 **审核与告知** :

-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将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

- 审核通过后,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应当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笔录等材料,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

5. **决定** :

-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应当根据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复核意见、听证笔录等材料,依法作出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

- 行政处罚程序要求包括行政检查及调查、立案程序、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程序,确保公正、客观、合法。

6. **简易程序** :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依据国家及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7. **回避制度** :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法性,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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